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建新(3326211957****0157)、
郑杏法(3326211970****3649):
本院受理原告汪玲飞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61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定两被告姚建新、郑杏法(小名:郑小飞)立即归还原告潘仁初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6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巧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宝国、人民陪审员郑锋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8日
联系人: 承办人周巧玲/书记员叶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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