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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2132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张宝(1426291977****3019):

卫荣荣(1410271993****002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卫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张宝、卫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共同偿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37611.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18349.1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5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以1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9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以95785.8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12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以8476.3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7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二、驳回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张宝、卫荣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451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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