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丽君3326251977****312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君、张华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66341.07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10月25日以1383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以25830元为基数,自 2020年4月25日起以66341.07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张华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957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陈丽君负担,张华锋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国华/屈逸云
联系电话:85136918/85136966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