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晓凤5108211992****952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晓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3111.02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204987‰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张晓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李国华/屈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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