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东群3301241978****2018、盛乐3301241985****12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东群、盛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东群、盛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9日以35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以25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12月6日以20000元为基数,2019年12月7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均按2020年5月19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二、驳回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由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胡东群、盛乐负担5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李国华/屈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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