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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2602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褚建国3326211963****261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告褚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褚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9405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129.21元、手续费6416.66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91227日为34068.36元,自20191228日起以19405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14元,由褚建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国华/屈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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