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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5844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魏辰帆(3305011989****002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58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本金114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2%201982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0725日止利息为16162.8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130562.87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10445.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1127日上午8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冬福、人民陪审员王晖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97

 

联系人: 承办人李国华/书记员屈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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