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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3526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何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诉被告何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何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18893.06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20412日利息为1860.88元、违约金2245元、手续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3358.94元,此后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由何颖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38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朱健政/崔静婷            联系电话:0576-8513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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