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诉被告徐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徐玉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1月2日为25444.63元,2020年1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徐玉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徐玉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62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朱健政/崔静婷 联系电话:0576-85136709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