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祥、徐永平、徐国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何云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35789.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每笔代偿款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付,其中17200元代偿款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500元代偿款利息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4700.72元代偿款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389元代偿款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4700元代偿款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9800元代偿款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5300元代偿款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9200元代偿款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徐永平对何云祥偿还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徐永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何云祥追偿。三、驳回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何云祥负担,徐永平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471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朱健政/崔静婷 联系电话:0576-8513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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