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建统、蒋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诉丁建统、蒋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告丁建统、蒋海萍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丁建统、蒋海萍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借款本金1199876.7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计53434.46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7.6343%计算,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丁建统、蒋海萍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律师费损失21000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上述第二、三项被告丁建统、蒋海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对被告丁建统、蒋海萍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杜桥镇耀达杜桥商城1幢3单元401室(房产权证号:临海市房权证杜桥镇字第133773号,土地证号:临杜国用2009第576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8元,减半收取8134元,由被告丁建统、蒋海萍负担。请在判决文书生效前将款项交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临海市人民法院案款归集户;开户账号:62284003676480689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临海支行。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26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人:马平飞 联系电话:0576-85136958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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