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潘心伟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2民初56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贰万元整)人民币。二、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计算基数为借款本金,逾期期限为:第一笔借款从2020年3月4日起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从2020年3月6日起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8时30分,本案由审判员马平飞、人民陪审员胡秋芳、人民陪审员金礼刚组成合议庭审理,由马平飞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 马平飞 联系电话:0576-85136958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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