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施闯(3213211988****2936):
本院受理原告叶莉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叶莉与施闯离婚;二、婚生儿子施叶宇轩由叶莉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施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按每月800元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次月1日前,以此类推);三、驳回叶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承办人鲍利英/书记员董灵婷
联系电话:0576-85136859/0576-85136966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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