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牟介友(3326031968****1477):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亮、王绪远与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介友、李富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2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王永亮、王绪远撤诉。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3642元,由王永亮、王绪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承办人:傅煊/代书记员:余燕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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