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云翔(3326211957****0012):
本院受理原告滕金格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54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5428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秀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斯信忠、人民陪审员孙德剑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14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秀月/书记员王敏
联系电话:85136839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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