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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因公司债务,前法人被限制高消费

“我已经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什么我还不能购买高铁票,不能到星级酒店、高尔夫球场消费?”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觉得自己很冤,却不知早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4年,法院判决王某的汽车贸易公司支付劳务分包公司货款40余万元,但公司一直未履行。20178月,劳务分包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汽车贸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在指定期间内自觉履行义务,又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在强制执行期间,王某一直担任该汽车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至20189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邬某。

 

在得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后,王某向临海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临海法院受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目前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但作为前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法院对王某实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前,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在后,在执行实施阶段,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是合法有据的。

 

对于之后能否继续对王某限制高消费这个问题,经办执行干警表示,王某虽将股权全部转让,但其作为前法定代表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此外,该公司股权结构和财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王某作为前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必须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现王某未及时报告,应视为拒绝报告。法院将继续对其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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