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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台州首例“同命同价”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近日,临海市法院对一起成功调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这是我市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

 

202011日,陈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车与骑电动车的郑某发生碰撞,导致郑某当场死亡。313日,郑某的母亲、丈夫、两个女儿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

 

327日,这起案件成功调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双方达成协议:由某财产保险公司黄岩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赔偿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医保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

 

据悉,受害人郑某系农村户籍,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按照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201912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的意见》,明确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1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使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相差之大,引起人们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

 

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实行“同命同价”,消除了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的预期计算的分歧,有利于诉源治理和调解工作的展开,也是我国现代法治社会的体现,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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