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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4975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张照明(5321301985****008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王邦琴、李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邦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偿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199911.34元并支付截至2020623日的利息11526.92元、逾期利息1580.30元(此后以199911.3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6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付);二、李欢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李欢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邦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王邦琴负担,由李欢欢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224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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