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照明(3424251990****221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照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张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361.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款项17361.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张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117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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