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统计数据 > 统计数据
司法统计分析(第六期):临海法院近五年支付令案件情况统计分析

司法统计分析

第六期

临海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O一九年九月二日

临海法院近五年支付令案件情况统计分析

 

立案庭  谢丹阳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直接进入履行或执行程序,其效力与判决书相同。申请支付令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快捷、便利、成本低等特点和优势。

目前临海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然而支付令使用案件却较少,如何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本文通过对临海法院2015年至2019年支付令使用情况的基本现状、存在问题、建议和措施进行调研,希望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机制。

一、    临海法院支付令使用情况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设立支付令这项督促程序是为适应社会市场的需求,同时也是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法院诉讼效率而生。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该督促程序使用起来却是形同虚设,甚少被使用,支付令没有真正发挥的应有的作用,临海法院支付令使用的数量也是很少,以下是近五年来使用支付令的情况。

 

民商事收案

支付令收案

支付令生效

终结程序

驳回

2015

8191

18

15

1

2

2016

10991

2017

13610

2018

12794

323

88

221

14

20191月至8

6754

240

114

87

5

从以上看,申请支付令案件的适用率极低。近五年来支付令案件占法院民商事总收案的百分之一左右,甚至在2016年、2017年支付令案件为零。2018年、2019年支付令案件虽然有所增加,但支付令生效的案件比例还不是很高。支付令程序使用情况很不理想,没有真正达到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的目的,亦违背了立法者初衷。

二、支付令使用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申请人不懂得使用该程序。首先,在普通老百姓的观念中,打官司一定是要开庭,支付令的法律效果没有判决书的效果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普法宣传又不到位,加之在立案阶段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引导,一般债权人不清楚或者不知道使用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其次,律师虽了解该程序,但支付令无需开庭,很多律师担心无法体现其劳务价值,担心当事人可能会产生一种花钱被骗的感觉。基于其收取代理费等自身利益的考虑,律师宁愿选择起诉的方式为当事人实现债权。再者,我国在200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自行失效,支付令案件承办法官并不能审查异议的理由和内容,从而导致很多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使得支付令生效率不高,导致债权人不愿意选择支付令。而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为防止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对此做了重大修改,即支付令案件承办法官有权对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支付令才失效,从而使支付令生效率大大提高。同时,还新规定了对于失效的支付令,除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外,便直接转入诉讼程序。但一些债权人并未注意到法律的修改,其仍然认为支付令的适用效力不高,从而放弃申请支付令。

(二)受送达方式的制约。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令要能够送达债务人,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支付令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必须终结督促程序。当前,法院案多人少,支付令案件送达时间要求短,再加上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不断的更换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受送达时间和送达方式的制约,因此,也是近年来法院不主动选择支付令的原因之一。

(三)受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制约。支付令虽然有其高效便捷的优势,但现行法律对支付令案件的规定仍存在不足。在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同时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未作规定,从而可能导致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未规定支付令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从而导致办案人员在送达过程中有所顾虑;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凭证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就不能以支付令方式申请利息,坚持要求给付利息的,法院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

三、提升支付令案件适用率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分流引导,提高支付令申请成功率。法院要加大督促程序的宣传力度,对支付令申请条件、程序等进行宣传,引导当事人通过督促程序快速化解矛盾。首先,在立案阶段要把好立案建议关,法官在立案审查时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做好支付令的宣传、引导、分流工作,建议当事人以支付令的形式申请办理;其次,通过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发布关于申请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优势、成功案例,引导当事人自觉选择申请支付令。
(二)提升支付令的生效率。支付令的生效率提升关键在于送达。在送达管理中心成立专门的支付令送达小组。立案阶段引导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常住地址或工作地点,对于户籍地址门牌号与实际不一致的送达人员可以让申请人引路送达。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号码为空号或停机的,户籍地址又无人居住的情况下,送达人员可通过智能送达系统查询近几年被申请人使用过的电话号码,并通过电子送达、录音送达等方式送达;可以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法律文书。总之,应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只要能够确认债务人已接受到法律文书,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水平。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官必须在十五日内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新旧支付令的审查方式和标准均有不同,之前对支付令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现在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为保证不出现差错,对法官的能力、水平要求相对要高。尤其是近年来,在全市实行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的高压态势下,法官要根据债权人提交的事实、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法官必须提高司法能力水平。

(四)完善申请支付令的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申请支付令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而影响了支付令的适用率。因此,立法部分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对适用支付令不足的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前,最高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书面答复等方式及时解决。

 

  版权所有:临海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邮编:317000 电话:0576-85136988 传真:0576-85136984
建议IE6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浙ICP备2022037337号-1   您是第 17067433 位访客

浙公网安备 33108202000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