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分析
第五期
临海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8年-2019年上半年鉴定评估办理天数统计分析
立案庭 王放忠 陈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2019年上半年,临海法院共收鉴定评估案件总数499件,其中2018年全年366件,2019年上半年133件。499件中,鉴定353件,评估146件。立预鉴定案件73件,占总数的14.6%。
已办结458件,未办结41件。在已结案的458件中,鉴定平均耗时69天,评估平均耗时52天。
鉴定评估案件数(单位:件)
年份
|
总数
|
已结
|
未结
|
鉴定
|
评估
|
2018年
|
366
|
358
|
8
|
254
|
112
|
2019上半年
|
133
|
100
|
33
|
99
|
34
|
合计
|
409
|
458
|
41
|
353
|
146
|
二、分类统计
(一)鉴定机构方面统计
不同的鉴定评估机构平均办理天数不同,且差别较大。可以看出,法医临床类的浙大、温医两个鉴定机构平均鉴定时间较长,超出了90个自然日;建设工程类中天、开元、中衡、信达鉴定机构平均鉴定时间较长,超过120天;评估类众诚、海创评估机构平均评估时间较长,亦超过了90个自然日。另外,质量类平均鉴定时间为55天,属于合理区间,本文不列表。
临床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浙大
|
温医
|
文理
|
天平
|
正路
|
汉博
|
迪安
|
台州二院
|
律证
|
明正
|
195
|
92.3
|
87.3
|
73.9
|
71.4
|
71.2
|
69.7
|
56.4
|
53.7
|
53
|
光华
|
天童
|
博爱
|
明皓
|
劳动能力
|
求是
|
方圆
|
|
|
|
52.9
|
51.5
|
51
|
43.6
|
41
|
33.4
|
11
|
|
|
|
文检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广州
|
浙大
|
正泰
|
防伪
|
西南
|
志源
|
汉博
|
明皓
|
中信
|
大连理工
|
89
|
82
|
81
|
77
|
76
|
73
|
72.75
|
68.6
|
66
|
64
|
千麦
|
润家
|
法会
|
律证
|
福建正泰
|
明正
|
精诚
|
上海医学
|
天童
|
光华
|
63.4
|
60
|
53.7
|
53.3
|
50.5
|
49
|
48
|
23
|
20.6
|
20
|
建设工程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中天
|
开元
|
中衡
|
信达
|
建
工
|
华诚
|
建经
|
双联
|
|
|
201
|
198
|
167
|
125
|
89.8
|
44
|
20
|
20
|
|
|
评估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众诚
|
海创
|
中信华
|
端隆
|
宏诚
|
中兴和
|
德衡
|
方正
|
兴元
|
国信
|
94
|
90
|
85
|
78.1
|
75.3
|
65
|
61.8
|
58.5
|
56
|
55
|
顺风
|
安信公估
|
允正
|
汇鑫
|
天宇
|
锦泰
|
中天
|
城乡
|
公信
|
龙泰
|
53.6
|
51
|
46.5
|
45
|
44
|
42
|
37.8
|
35.3
|
31
|
30
|
(二)按鉴定项目划分
以鉴定项目为划分标准,其中鉴定类可分为法医临床类、文检类、建设工程类、质量类,评估类可分为房产、车辆、其他类,其中建设工程类涉及审计及工程量等,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平均办理时间天数104天,办理时间较长。具体情况详见下图:
各类鉴定评估项目平均办理天数:
鉴定
|
评估
|
临床类
|
文检类
|
建设工程类
|
质量类
|
房产
|
车辆
|
69.35
|
63.04
|
104
|
55.2
|
49.5
|
36.9
|
(三)案由方面统计
以鉴定评估涉及的案由进行分类,可以看出不同案由,平均办理时间极为不均衡,其中医疗损害类鉴定时间较长,长达250天,破产清算类平均办理天数224天,办理时间较长。具体情况详见下图:
临床类各类案由平均办理天数:
医疗损害
|
服务合同
|
故意伤害
|
道路运输
|
道损
|
提供劳务者受伤害
|
生命权
|
侵权责任
|
离婚
|
劳动争议
|
250
|
106
|
81.8
|
68
|
68
|
60.8
|
53.7
|
39
|
33
|
21
|
文检类各类案由平均办理天数:
承揽
|
补偿分配
|
道损
|
买卖合同
|
存款合同
|
股权转让
|
借贷
|
房屋买卖
|
医疗损害
|
代位权
|
162
|
77
|
75.2
|
69
|
68
|
60
|
61
|
60
|
59
|
43
|
财产保险
|
|
|
|
|
|
|
|
|
|
34.5
|
|
|
|
|
|
|
|
|
|
建设工程类各类案由平均办理天数:
破产清算
|
相邻关系
|
土地租赁
|
建设工程
|
|
|
|
|
|
|
224
|
174
|
56
|
54
|
|
|
|
|
|
|
三、鉴定评估存在的问题
1、办理时间长与鉴定评估内容本身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属于这种情况,此类案件工作量大,多数难以在短时间限内完成。有的鉴定范围难以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鉴定需现场勘查、检测,过程均较长。当事人对鉴定范围有很大争议,仅法官多次组织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范围就耗时较长。破产清算案件,鉴定机构一次性告知提供材料后,破产管理人迟迟提交不了账目等资料。
2、某些类别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较少。医疗损害鉴定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医学专业性强,只有临床经验丰富的专科医生才有能力对医疗损害的情况进行评判,故对鉴定机构的能力要求较高,目前,我省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主要是省医学会、2家市级医学会及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绍兴文理学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其他9家市级医学会承担了少量的鉴定,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却在逐年上升,案多鉴定机构少、能力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鉴定周期普遍较长,甚至出现了排期受理的情况。医疗损害鉴定期限长的问题,除了机构少这一根本原因外,与鉴定需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待召集齐人员需要半年以上时间有一定关系。
3、因当事人不配合、拖延时间等原因造成耗时过长。一方当事人往往为达到拖延审理进程的目的,消极应对,拖延时间,不按规定时间缴费、提供资料、不配合现场勘查等,甚至玩失踪,致使鉴定评估停滞不前,这在提供资料的环节上尤为突出,往往耗时数十天、数月甚至更长。 有些被鉴定人不愿意参与重新鉴定,害怕鉴定等级对其不利。
4、个别评估案件,承办人员调解时间较长,不积极配合评估。有些房产评估案件,申请人一方不交评估费,经办法官居中调解,拖延了鉴定评估时间。个别法官一边移送评估,另一方面同时进行调解,调解有进展时,不愿意配合评估程序,又不愿意撤回评估。
5、鉴定机构工作不力。鉴定机构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整体情况较好,但个别也有消极推诿、责任性不强的现象,体现在鉴定资料审核、补充、现场勘验环节中,如不及时提出、多次反复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勘验现场落实不及时。
6、法院内部沟通协调、法院与鉴定机构沟通不畅。对于鉴定资料,因缺少明确的标准,业务庭不能一次性提供齐资料,致使补充材料鉴定时间拖长,个别案件补充材料次数多达10次,破产清算案件移送鉴定评估的材料极少,往往只有几张纸,后续补充材料耗时较长,一定程度影响到鉴定进程;个别案件存在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
四、进一步提升鉴定评估质效的对策和建议
1、借助省院智能化建设促进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为最大程度缩短委托鉴定评估时间、实现流程标准化管理,省高院已于今年6月启动了嵌入智能化办案平台的“委托鉴定评估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在今年12月前完成,并在台州二级法院试行,明年上半年在全省法院推广。系统具有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各个节点的工作指引、时限要求、流程管理、文书样式、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将到期事项的定时提醒、有瑕疵事项的实时预警等自动化、静默化辅助功能,实现全程留痕;并分类明示鉴定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让法官能有针对性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以缩减非鉴定评估时间。
2、建立预立案鉴定的模式。据统计85.4%的案件是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评估鉴定,导致案件超期不结。鉴定前置不仅有利于缩短案件办理阶段的审限,在责任明确后进行调解,也有利于诉源治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资源。
3、建立启动鉴定程序的审批制度。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办法官认为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有关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物确定、检材提取等事项,经庭长、协管专委审定后,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方可启动;需要重新鉴定的,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述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适用立预案件和笔迹(印章)。立预案件和笔迹(印章)鉴定案件由经办法官同意,报经庭长审批,庭长承办的,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
4、对外委托管理人员加强审核。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可以制作简单的鉴定评估指引,对鉴定所需的基本材料以清单形式予以明确。加强与审执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具体案件的对接上,要利用专业知识及对外委托工作经验,帮助法官对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鉴定评估范围、是否具有鉴定评估条件、有无鉴定评估必要等进行审查,考量鉴定评估难易程度,预判可能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对于确实无条件鉴定评估的要及时作出终止委托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鉴定周期长的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鉴定等,更要从源头开始多方面着手抓,如在决定鉴定时就要做好明确鉴定范围、资料收集、质证等工作,在委托鉴定后更要严格把控相关时间节点,做到全流程跟踪、催办,共同推进鉴定评估进程。
5、法官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法官与对外委托管理人的工作职责,鉴于鉴定评估有关的资料、现场勘验对标的物的确认等事关证据的认定,因此,责令当事人提交资料、质证确认、组织现场勘验等工作由法官负责,法官要及时收集、质证确认鉴定评估所需的资料,对外委托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督促当事人按时缴纳鉴定评估费由对外委托管理人员负责;对当事人不按时提供资料、缴费、不配合勘验现场等的形为,法官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罚款,也可让不配合方承担鉴定评估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超过6个月未办结的鉴定评估案件,由承办法官负责催促鉴定评估机构。
6、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针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少、鉴定期限长的问题,一方面积极与上级法院反映联系,由上级法院汇总后反馈给相关部门,另一方面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尽力缩短鉴定周期,对鉴定机构存在工作不力等问题的,发送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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