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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分析(第五期): 2018年-2019年上半年鉴定评估办理天数​​统计分析

司法统计分析

第五期

临海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8-2019年上半年鉴定评估办理天数统计分析


 

立案庭 王放忠 陈兵

一、基本情况

2018-2019年上半年,临海法院共收鉴定评估案件总数499件,其中2018年全年366件,2019年上半年133件。499件中,鉴定353件,评估146件。立预鉴定案件73件,占总数的14.6%

已办结458件,未办结41件。在已结案的458件中,鉴定平均耗时69天,评估平均耗时52天。

鉴定评估案件数(单位:件)

年份

总数

已结

未结

鉴定

评估

2018

366

358

8

254

112

2019上半年

133

100

33

99

34

合计

409

458

41

353

146

 

 

二、分类统计

(一)鉴定机构方面统计

不同的鉴定评估机构平均办理天数不同,且差别较大。可以看出,法医临床类的浙大、温医两个鉴定机构平均鉴定时间较长,超出了90个自然日;建设工程类中天、开元、中衡、信达鉴定机构平均鉴定时间较长,超过120天;评估类众诚、海创评估机构平均评估时间较长,亦超过了90个自然日。另外,质量类平均鉴定时间为55天,属于合理区间,本文不列表。

临床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浙大

温医

文理

天平

正路

汉博

迪安

台州二院

律证

明正

195

92.3

87.3

73.9

71.4

71.2

69.7

56.4

53.7

53

光华

天童

博爱

明皓

劳动能力

求是

方圆

 

 

 

52.9

51.5

51

43.6

41

33.4

11

 

 

 

文检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广州

浙大

正泰

防伪

西南

志源

汉博

明皓

中信

大连理工

89

82

81

77

76

73

72.75

68.6

66

64

千麦

润家

法会

律证

福建正泰

明正

精诚

上海医学

天童

光华

63.4

60

53.7

53.3

50.5

49

48

23

20.6

20

建设工程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中天

开元

中衡

信达

华诚

建经

双联

 

 

201

198

167

125

89.8

44

20

20

 

 

评估类各鉴定机构平均办理天数:

众诚

海创

中信华

端隆

宏诚

中兴和

德衡

方正

兴元

国信

94

90

85

78.1

75.3

65

61.8

58.5

56

55

顺风

安信公估

允正

汇鑫

天宇

锦泰

中天

城乡

公信

龙泰

53.6

51

46.5

45

44

42

37.8

35.3

31

30

 

(二)按鉴定项目划分

以鉴定项目为划分标准,其中鉴定类可分为法医临床类、文检类、建设工程类、质量类,评估类可分为房产、车辆、其他类,其中建设工程类涉及审计及工程量等,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平均办理时间天数104天,办理时间较长。具体情况详见下图:

各类鉴定评估项目平均办理天数:

鉴定

评估

 

临床类

 

 

文检类

 

 

建设工程类

 

质量类

房产

 

车辆

 

69.35

63.04

104

55.2

49.5

36.9

 

(三)案由方面统计

以鉴定评估涉及的案由进行分类,可以看出不同案由,平均办理时间极为不均衡,其中医疗损害类鉴定时间较长,长达250天,破产清算类平均办理天数224天,办理时间较长。具体情况详见下图:

临床类各类案由平均办理天数:

医疗损害

服务合同

故意伤害

道路运输

道损

提供劳务者受伤害

生命权

侵权责任

离婚

劳动争议

250

106

81.8

68

68

60.8

53.7

39

33

21

 

文检类各类案由平均办理天数:

承揽

补偿分配

道损

买卖合同

存款合同

股权转让

借贷

房屋买卖

医疗损害

代位权

162

77

75.2

69

68

60

61

60

59

43

财产保险

 

 

 

 

 

 

 

 

 

34.5

 

 

 

 

 

 

 

 

 

建设工程类各类案由平均办理天数:

破产清算

相邻关系

土地租赁

建设工程

 

 

 

 

 

 

224

174

56

54

 

 

 

 

 

 

 

三、鉴定评估存在的问题

1、办理时间长与鉴定评估内容本身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属于这种情况,此类案件工作量大,多数难以在短时间限内完成。有的鉴定范围难以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鉴定需现场勘查、检测,过程均较长。当事人对鉴定范围有很大争议,仅法官多次组织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范围就耗时较长。破产清算案件,鉴定机构一次性告知提供材料后,破产管理人迟迟提交不了账目等资料。

2、某些类别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较少。医疗损害鉴定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医学专业性强,只有临床经验丰富的专科医生才有能力对医疗损害的情况进行评判,故对鉴定机构的能力要求较高,目前,我省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主要是省医学会、2家市级医学会及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绍兴文理学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其他9家市级医学会承担了少量的鉴定,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却在逐年上升,案多鉴定机构少、能力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鉴定周期普遍较长,甚至出现了排期受理的情况。医疗损害鉴定期限长的问题,除了机构少这一根本原因外,与鉴定需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待召集齐人员需要半年以上时间有一定关系。

3、因当事人不配合、拖延时间等原因造成耗时过长。一方当事人往往为达到拖延审理进程的目的,消极应对,拖延时间,不按规定时间缴费、提供资料、不配合现场勘查等,甚至玩失踪,致使鉴定评估停滞不前,这在提供资料的环节上尤为突出,往往耗时数十天、数月甚至更长。 有些被鉴定人不愿意参与重新鉴定,害怕鉴定等级对其不利。

4、个别评估案件,承办人员调解时间较长,不积极配合评估。有些房产评估案件,申请人一方不交评估费,经办法官居中调解,拖延了鉴定评估时间。个别法官一边移送评估,另一方面同时进行调解,调解有进展时,不愿意配合评估程序,又不愿意撤回评估。

5、鉴定机构工作不力。鉴定机构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整体情况较好,但个别也有消极推诿、责任性不强的现象,体现在鉴定资料审核、补充、现场勘验环节中,如不及时提出、多次反复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勘验现场落实不及时。

6、法院内部沟通协调、法院与鉴定机构沟通不畅。对于鉴定资料,因缺少明确的标准,业务庭不能一次性提供齐资料,致使补充材料鉴定时间拖长,个别案件补充材料次数多达10次,破产清算案件移送鉴定评估的材料极少,往往只有几张纸,后续补充材料耗时较长,一定程度影响到鉴定进程;个别案件存在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

四、进一步提升鉴定评估质效的对策和建议

1、借助省院智能化建设促进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为最大程度缩短委托鉴定评估时间、实现流程标准化管理,省高院已于今年6月启动了嵌入智能化办案平台的“委托鉴定评估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在今年12月前完成,并在台州二级法院试行,明年上半年在全省法院推广。系统具有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各个节点的工作指引、时限要求、流程管理、文书样式、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将到期事项的定时提醒、有瑕疵事项的实时预警等自动化、静默化辅助功能,实现全程留痕;并分类明示鉴定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让法官能有针对性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以缩减非鉴定评估时间。

2、建立预立案鉴定的模式。据统计85.4%的案件是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评估鉴定,导致案件超期不结。鉴定前置不仅有利于缩短案件办理阶段的审限,在责任明确后进行调解,也有利于诉源治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资源。

3、建立启动鉴定程序的审批制度。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办法官认为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有关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物确定、检材提取等事项,经庭长、协管专委审定后,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方可启动;需要重新鉴定的,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述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适用立预案件和笔迹(印章)。立预案件和笔迹(印章)鉴定案件由经办法官同意,报经庭长审批,庭长承办的,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 

4、对外委托管理人员加强审核。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可以制作简单的鉴定评估指引,对鉴定所需的基本材料以清单形式予以明确。加强与审执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具体案件的对接上,要利用专业知识及对外委托工作经验,帮助法官对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鉴定评估范围、是否具有鉴定评估条件、有无鉴定评估必要等进行审查,考量鉴定评估难易程度,预判可能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对于确实无条件鉴定评估的要及时作出终止委托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鉴定周期长的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鉴定等,更要从源头开始多方面着手抓,如在决定鉴定时就要做好明确鉴定范围、资料收集、质证等工作,在委托鉴定后更要严格把控相关时间节点,做到全流程跟踪、催办,共同推进鉴定评估进程。

5、法官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法官与对外委托管理人的工作职责,鉴于鉴定评估有关的资料、现场勘验对标的物的确认等事关证据的认定,因此,责令当事人提交资料、质证确认、组织现场勘验等工作由法官负责,法官要及时收集、质证确认鉴定评估所需的资料,对外委托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督促当事人按时缴纳鉴定评估费由对外委托管理人员负责;对当事人不按时提供资料、缴费、不配合勘验现场等的形为,法官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罚款,也可让不配合方承担鉴定评估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超过6个月未办结的鉴定评估案件,由承办法官负责催促鉴定评估机构。

6、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针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少、鉴定期限长的问题,一方面积极与上级法院反映联系,由上级法院汇总后反馈给相关部门,另一方面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尽力缩短鉴定周期,对鉴定机构存在工作不力等问题的,发送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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