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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分析(第四期):关于近十年来我院办理六合彩案件情况的分析

司法统计分析

第四期

临海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近十年来我院办理六合彩案件情况的分析

            白水洋法庭 梁统

     六合彩是我国香港地区的一种博彩活动,在香港地区是属于合法的。但在我国内地是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经营六合彩的。然而在2000年左右起,内地却有一些不法之徒自己坐庄,玩起了六合彩,这样的形式被人们称为地下六合彩。地下六合彩最早在广东、福建一带蔓延,随之以刮地皮形式横扫全国大部分地区,产业链不断扩大,牵涉的人员越来越多。地下六合彩的泛滥蔓延,给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危害了当前良好的安定团结局面,阻碍了当地经济和金融的持续和健康发展。六合彩含括了买码到兑奖的全过程,涉及到大庄家、小庄家、赌徒、收注人、结算人、登记人、资料人等等。因过程的复杂性,势必对参与人员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从而导致量刑的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的力度。本文以近十年来我院办理的六合彩案件为分析样本,对参与人员的地位作用作一个分析,以期能更准确地打击犯罪,实现量刑均衡。

     

一、案件办理总体情况

2010年至2018年,临海法院共办理涉六合彩案件共40件、涉案人员63人(不包括之前中止的案件和未生效的案件)。其中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的有2941人,以赌博定罪处罚的有2122人。

案件主要集中在2010年、2011年、2012年。中间几乎没有,到2018年又爆发出几个大要案。

案件中,对做庄和收注的,均认定为主犯,对帮助庄家或收注者进行收注登记、结算、提供账户等的,则认定为从犯,计6人。

二、涉案人员类型划分 

六合彩实质上是赌头和赌徒之间的对赌行为,最简单、最典型的六合彩仅涉及庄家(赌头)和赌徒,但随着规模的扩大,赌头需要将分散的赌头的赌资归集在一起,这样就在赌头和赌徒之间产生了收注者这一层级,使得六合彩涉案人员复杂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一下几类:

1、庄家

即做庄的赌头,其接受赌徒的投注,与赌徒进行对赌。这类人员比较好理解,不再赘述。对这类人员以非法经营或者赌博罪定罪处罚。

2、赌徒 

即参赌人员,其拿出赌资与赌头庄家进行对赌。这类人员几乎不会涉及犯罪,一般以行政处罚来处理。

3、收注者 

这是庄家和赌徒之间的中间层级,将分散的赌徒的资金归集起来投注到庄家那里。在有些案件中,收注者就只有一级,在庄家和赌徒之间进行直接联系,但在一些规模大的案件中,收注者也分为好几级,初级收注者从赌徒那里收集赌资,投给上一级收注者,上一级再投给上一级,直至到达庄家。这样,在实践中就对收注者的地位作用产生了一定的争议。收注者不从赌徒那里收取费用,往往是从上一家的收注者或庄家那里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收子费或者返还费。

4、收注者中的小庄家 

在收注者中,有的收注者把收来的赌注全部投给了上家,但有的收注者把收来的赌注进行了打理:或者截留一部分自己来做庄,或者把赌注中的部分赌注进行拆分,分为特码、大小等等。

5、庄家、收注者的帮助者 

在规模大的案件中,不管是庄家还是收注者,都不可能凭一己之力来完成,故需要很多人来帮其完成各项事项,如接听电话投注、投注登记、输赢结算、资金交接等等。一般领取固定的报酬,极少案件中按照资金额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三、涉案人员地位作用分析 

1、收注者与庄家是否是共同犯罪? 

换言之,收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庄家的从犯?对于这个问题,争议一直比较大。各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我们倾向认为,两者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如下:1、两者是上下层级的关系,不是帮助关系。收注者是在庄家和赌徒之间起牵线搭桥作用,从深层次上讲,收注者是帮各个赌徒进行投注。2、收注行为是独立的行为,不附属于庄家和赌徒之间的对赌行为。3、收注行为扩大了六合彩赌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评价。4、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省高院三部门浙公发(20047号文件规定“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接赌款的,以共犯论”。这条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收注者是庄家的从犯。5、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帮助庄家进行收注登记、结算、交接赌款的,我们都是认定从犯的,但对单独进行收注的,都是不认定为从犯的。6、不能以收子费多少来决定是否认定从犯。收子费多少,是按照比例抽取还是按照每期固定多少,这是庄家和收注者之间根据实际收注能力做出的博弈的结果,比如收注者认为自己收注量不大,按照每期获得固定报酬对自己比较有利,那么可能就与庄家约定好按照每期100元、200元的报酬。报酬多少不能改变收注行为的地位作用。 

2、收注者中的小庄家是否认定为从犯?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第一点的分析,收注者不能认定为从犯,更何况其在参与收注后,还截留了部分资金用于自己做庄,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认定为从犯。

3、庄家、收注者的帮助者是否认定为从犯? 

如上分析,庄家、收注者都是主犯,那么为庄家或者收注者提供帮助的人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在司法实践中,帮助行为有很多的表现形式,接听电话投注、投注登记、输赢结算、资金交接等等。从从犯理论角度分析,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整个六合彩赌博环节中的一小部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极其微小,完全可以认定为从犯,而且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只有认定为从犯,才能根据其的行为危害程度给予其适当的刑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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