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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4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刘谷安(3426251981****1698):

本院受理原告陆野诉你、周洪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洪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野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7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刘谷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谷安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洪存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周洪存负担,被告刘谷安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月娇/章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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