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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件

临法〔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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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机关的非诉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集中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编立“执保”案号后移送执行综合科实施。

二、立案庭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时移送执行综合科,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对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由立案庭在裁定书主文中载明“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保全价值的财产”的内容,由执行综合科进行网络查询、集中查控。

四、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五、保全财产后,由执行综合科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并在执行管理系统输入结案信息和立卷归档。

六、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执行。

七、原本院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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