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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财产自主定价的实施办法

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件

临法〔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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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财产自主定价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定价,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不经评估机构评估,而径直由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该财产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起拍价。

通过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拍卖起拍价的,本院可不经评估而径行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理。

第二条【基本原则】  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合法原则,合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起拍价。

第三条【正面清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二)同种类标的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公开交易价格的;

(三)在经依法备案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同种类标的既往成交价、参考价的;

第四条【负面清单】   对于下列涉案财产,一般不适用自主定价方式:

(一)被执行财产市场价格500万元以上的;

(二)被执行财产涉及权利人人数众多,争议较大,难以协商确定拍卖起拍价的;

(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自主定价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引导机制】  对适宜自主定价的被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考虑通过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拍卖起拍价。

第六条【工作形式】  对拍卖起拍价的协商确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完成,也可以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方当事人申请自主定价的,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于申请提出后的15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签订自主定价确认书

第八条【依职权定价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放弃协商等原因无法协商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根据市场价格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定价。

人民法院依职权定价一般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1个月,必要时可征询评估机构意见。

第九条【起拍价确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起拍价时,应先确定市场价;确定一拍起拍价时,不得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二拍起拍价时,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一拍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价格确定形式】  当事人通过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拍卖起拍价的,应有书面协议,并有不需要评估的意思表示,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批量案件处理】  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财产的拍卖起拍价可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拍卖标的物设定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人应当参与商定,或者须经优先受偿权人的同意;

(二)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在执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均可参加协商。

第十二条【关联案件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拍卖起拍价,如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被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应将确定的拍卖起拍价书面告知关联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征求其意见。关联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协商确定的拍卖起拍价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关联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对协商确定的拍卖起拍价提出异议的,执行综合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异议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仍不服的或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拍卖起拍价,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及时依法委托评估处理。

第十三条【审查条款】  对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的或单方当事人申报的拍卖起拍价,执行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出现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情形。

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拍卖起拍价,应采用询价、同类财产拍卖比价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并对询价的方式、结果等进行记录附卷。

如发现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再次协商确定拍卖起拍价,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及时依法委托评估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事宜】  对被执行财产进行网司法拍卖,其他事项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823

 

附件1

当事人自主定价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贵院作出的(xxxx)浙       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贵院已立案执行。因网络司法拍卖(写明:不动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产权证号等;动产的存放地点、财产清单、证件号码等)财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对拍卖起拍价的确定达成如下协议:

1.确定拍卖财产(写明财产的内容)的市场价为   元;一拍起拍价为   元。

2.以上市场价和起拍价已充分参考当前的市场价格,双方均不要求另行评估,贵院可以上述起拍价为起拍价径行依法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各执一份。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附件2

    临海市人民法院当事人自主定价告知书

              

(各关联执行案件的当事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我院作出的(xxxx)浙       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就因网络司法拍卖(写明:不动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产权证号等;动产的存放地点、财产清单、证件号码等)财产,对拍卖起拍价进行确定,并达成一致协议:确定拍卖财产(写明财产的内容)的市场价为   元;一拍起拍价为   元;二拍起拍价为   元;变卖起拍价为    元。

因你系被执行人xx关联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你可以同意上述确定的拍卖起拍价;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如对上述协商确定的拍卖起拍价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3日内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原因,提交相应的证据。逾期不提则视为对上述协商确定的拍卖起拍价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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