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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铸就司法权威——以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为切入点

 

提升司法公信,铸就司法权威——以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为切入点

 

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吴一瑾

 

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建立在司法自身信用的基础上,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程度,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即“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公信力的两个维度高度统一,联系紧密,符合司法公信力的主观和客观要求。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能从以下六个方面有效助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夯实公信之基;关注涉民生案件,提升调研能力;提高司法效能,增进公众信任;做好释法析理,赢得群众认同;坚持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信。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深入阐述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做了科学的表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由此可见人民从内心深处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的必要前提要件是国家对于人民权益的保护。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所当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坚定捍卫者。因此,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根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让人民相信法律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通过建立和维护司法中的信任关系,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徐昕教授认为:“司法不公的确令人害怕,但更残酷的现实是,公众不愿相信法院的裁判是公平的、司法是公正的。现今我国司法制度乃至社会管理方面需要面对的严峻挑战是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信任危机。”丧失人民对司法的公信力必然导致国家司法权的丧失。可见,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我国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黄志丽法官是福建省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将其列为全国重点宣传的3个先进典型之一。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正是体现了新时期法官如何做好审判工作,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从中可以得到宝贵的启示。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指建立在司法自身信用的基础上,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程度。这种公共性力量具有信任和信用的两种属性,使人们普遍遵守司法的同时司法又能获得公众的普遍尊重。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司法公信力亦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主观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价值判断或主观感受,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态度、情感、期望和信念等。从客观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水平和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依法司法以赢得民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与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联系

黄志丽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在正确运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民事审判规律、又符合群众需要的“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即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该工作方法一针见血,极富实践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公信力的两个维度高度统一,联系紧密,充分反映了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法。

黄志丽法官的“三个贯穿始终”画龙点睛般指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注重的三个问题,符合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要求。第一,当遇到案件时,我们的逻辑顺序是典型的三段论,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推论出裁判,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发现案件事实,才能根据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第二,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黄志丽法官的调解更加注重“亲和”,不是强制性、粗暴式调解,而是和风细雨、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当事人双方都愿意平和的接受,真正做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第三,在审判工作中,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释法析理,赢得当事人的理解。

黄志丽法官的“两个最大限度”正是司法公信力的主观要求。法律只有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才能增强民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感,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三、以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助推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体制上的原因,有社会文化上的原因,有经济水平上的原因,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法和途径也是多样化的。通过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提炼升华得到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尽管全国各地的司法环境有着地域上的差异,但是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它是指导新时代法官审判工作的有力武器,能从以下六个方面有效助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夯实公信之基

司法公信力从本质上说,不是靠强制力得到的,是靠人民的内心信仰得到的。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满意度是建设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来自于这样的大众观念:法官是信任的,并且法官是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的人”。司法行为的实际执行者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社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态度和印象就是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的缩影。因此,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造就高素质、高水平、值得社会信赖的司法工作队伍,是提升公众对司法信任度的重要基础。

第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黄志丽同志认为,“只要真真切切地把群众装在心里,勤勤恳恳地为群众解难事,自然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司法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为谁服务”的问题,以公正司法为荣,以徇私枉法为耻,弘扬正气、惩恶扬善,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厉行法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样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第二,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要始终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面对金钱、人情的诱惑时,筑牢拒腐防变的警戒线,保持廉洁自律的高尚情操,不让司法的天平倾斜。

第三,法律素养、学习培养。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不断出现一些新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就无法正确地处理案件,也就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声誉。只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并对公众做好释法析理工作,才能使公众对裁判结果信服。

(二)关注涉民生案件,提升调研能力

只有深入人民群众调查研究,每一案件都认真查清事实真相,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第一,要加强实地调查、走访工作力度。对涉民生案件,有任何一丝疑点,都要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以期全面了解涉案案情。第二、重视涉老、涉妇、涉少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老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三、立足实际,以更审慎的态度审理好涉农纠纷案件。面对“三农”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要庭前做好功课,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妥善化解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土地征用补偿案件中出现的矛盾。

(三)提高司法效能,增进公众信任

每一件案件,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安居乐业,关乎一方水土的和谐稳定。要坚持又好又快办案,提高司法效能,做到民众服判止诉,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第一、注重调解,构建和谐。任何案件,简单的一判了之,虽然可以很快的结案,往往不能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前的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矛盾,产生更大的纠纷。我们应当做到,从立案之初到开庭审理到案件宣判前的每一个环节,始终不放弃任何可能性组织各方进行调解,通过持之不懈地多次调解、反复调解,促使当事人逐步缩小心理上的认知差距,最终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或原告撤诉结案,有效缓减矛盾冲突,维护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提高效率,按期结案。当案件双方当事人明确已经无法达成调解结果之后,就应当及时判决,必须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久拖不决的情形发生。每一名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不断加强案件审理节点把控的准确度,在法定审限内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四)做好释法析理,赢得群众认同

只有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释法说理取信于民,让民众从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因此,解决好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问题。

第一、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不仅仅是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更是一座架在公众和司法公信力建设之间的桥梁。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的证据认证和判决理由部分,可以充分认识到法院对纠纷性质、责任承担及比例等的认定,促进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因此,裁判文书既要说理充分,又要规范易懂,裁判文书的质量至关重要。

第二、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在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的前提下,应当主动与当事人交流与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依职权引导他们采取合乎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黄志丽法官坚持,“法官要以案讲法,以案普法,把每一次庭审、每一次接待群众都变为普及法律的契机。”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倾听涉诉民意,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建设,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方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进行评判和监督。人民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六)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离不开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一套科学协调、明确实用、操作性强、有约束力的制约机制,才能确保公正司法、树立公信权威。在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也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是法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通过长期工作实践探索得出的宝贵经验。它为提升司法公信力、铸就司法权威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们应当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积极学习借鉴,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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