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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公信力问题研究 ——基于行政相对人诉讼心理的分析

行政审判公信力问题研究

——基于行政相对人诉讼心理的分析

                               

论文提要: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尚未完成的体制改革、人民群众的陈旧观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仅有20年历史的行政审判工作日渐陷入信任危机。如何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亟待破解的难题。从诉讼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面临两大阻碍:一是习得失助效应导致的外在阻碍;二是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产生的内在阻碍。这两大阻碍的产生均来自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心理障碍。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能力、诉讼心理都处于不平等状态,这种不平等状态直接影响了双方当事人心理的不平衡,作为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其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被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害,但又惧怕强大的公权力而导致心理障碍。若要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其根本途径在于法官运用诉讼心理学原理,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辅导,消除当事人的畸形诉讼心理。本文试从诉讼心理学的角度,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心理为分析样本,寻找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并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建议。(全文约8924字)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诉讼心理  习得失助  畸形诉讼心理     

   

     

   20091113,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时,拆迁户唐福珍为了抗拒暴力拆迁,在楼顶天台自焚。[1]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作为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的拆迁户在遇到暴力拆迁时,完全可以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多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但遗憾的是像唐福珍这样的拆迁户并未做出理性的选择,而是采取自焚等极端手段来宣泄自己的不满,这显然不是法治社会所应表现出来的维权方式。唐福珍的悲剧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思考,笔者认为,对于行政行为引发的矛盾,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国家机构,它的使命就是要公正有效率地化解矛盾。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是不对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博弈,法院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所承受的各方压力是巨大的,正因为相对人看到了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巨大阻力,遂产生了对行政审判的不信任感,更有老百姓戏称行政审判是法律花瓶

对于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尴尬境遇,我国的学者、法官大多认为其根源在于体制缺陷。而笔者的观点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表述的那样:法律或制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要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和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2]由于制度的局限性,无论何种体制都有其不足之处,除非能达到柏拉图在《理想国》所描绘的圣人治国,否则人类文明的规则、体制必定是把双刃剑。其实除却体制问题,法官只要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注重从程序上维护审判的公正性,从细微处体现司法权威,不一定非要等到某种体制的改变、某项制度的完善才能树立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总而言之,行政审判公信力不是源于完美的体制设计,而是源自老百姓的内心认可。就现在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困境而言,笔者认为矛盾的起源往往在于纠纷双方的心理动因,只要有效地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动态,疏导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特别是在行政案件中把握相对人的心理趋向,从源头平息矛盾,就能使诉争双方真正地化解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这也符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一、理念革新:把握行政相对人诉讼心理对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变革期,各类行政纠纷频发,相对人在遇到权利侵害时又多采取极端手段宣泄不满,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却始终无法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那样得到老百姓的认可,[3]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心理学原理掌控相对人的诉讼心理,从相对人内心确立行政审判权威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行政审判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但由于社会正处于经济、政治改革阶段,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民群众的理念未及时革新,这些都对行政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笔者以浙江省各级法院的收案数为例,[4]对我国行政审判公信力的现状通过一组数据进行分析。(详见图例1

图例12009年浙江省各类案件收案情况(单位:件)

行政收案数

刑事收案数

民商事收案数

申诉申请再审收案数

国家赔偿收案数

行政非诉申请执行等审查案件收案数

执行案件收案数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收案数

6654

62994

430955

4265

33

21435

214756

44343

    (注:0%表示数据百分比少于0.5%,1%表示数据百分比大于0.5%少于1%,由于技术原因图例百分比并不十分精确,经精确计算,行政收案数占各类案件收案数的百分比近似为0.847173859%。)

    1.对比三大诉讼案件收案数,行政诉讼收案数极少。从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来看,尽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社会各方对行政审判给予了许多积极的评价,但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是主要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国家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确实少的可怜[5]。据了解,浙江省2009年行政案件共收案6654件,占全部案件的0.8%,比例十分低,这一现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是什么原因导致行政诉讼异常的少呢?

    2.信访案件逐年增加,主要涉及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与行政诉讼收案数低的现状相比,涉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信访案件却逐年增加。以浙江省某县法院为例,2009年某县法院行政庭收案仅50件,而该县信访局2009年接访人数为1000余批次,涉访人数达7000余人,在这些信访件中因行政征收、城管执法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数量呈攀升趋势,群体性上访亦愈演愈烈。上访者大多数是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院能制约政府,能公正地审理涉官案件,他们往往不通过诉讼途径而直接到信访部门上访,要求当权者帮助维权。对于这一现象,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指出:无论上访现象还是法外途径寻求救济,都是反映了一种典型的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6]。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有法可依的,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上访者绕开这些便民的救济途径,选择艰辛的上访之路,这其中原因又是什么呢,值得让人深思?

   (二)诉讼心理学对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意义

诉讼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新中国犯罪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创始人罗大华教授对诉讼心理的重要性有过很高的评价:诉讼心理学的理论是推进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知识资源。过去的司法改革已经表明,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全国法院推行的许多举措,由于没有充分考虑诉讼主体和广大百姓的认识水平、心理特点和普遍心理承受力,招致了太多质疑。与之相反,另一些改革措施之所以在长时间的探讨试验后正式登台亮相,诸如再审案件实行审限制,就充分考虑了广大涉诉人员对申诉权利和再审效率的强烈要求[7]对于行政审判而言,审判公信力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所谓公信力是指在公众心目中的认可程度。作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公信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的创建进程。

新中国建立后,法律制度受到各种政治运动的影响,审判工作一直为政治运动服务,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诉讼开始走上正轨,标志着我国两千余年的民不可告官历史的终结。特别是2002103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卫义诉临海市公安局不作为行政赔偿一案中,法官当庭宣判临海市公安局败诉,被称为我国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败诉第一案,这一判决至今让人称道。但受众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总是以波浪式前进,行政审判公信力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始终未稳固树立。对于这一点我国无论是理论学者还是实务践行者,都在为如何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巩固行政判决的既判力而探索。特别如行政白皮书制度、行政协调机制、高层联席制度等对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无法回避的是,我们现在还处在一个人治与法治的过渡阶段,法制环境不甚完善,官本位的思想在少数领导脑中根深蒂固,这对行政审判公信力无疑是致命的打击。面对困境,笔者认为运用诉讼心理学原理,把握相对人的诉讼心理、提高法官的心理调控能力是化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这一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所在。

    综观整个行政审判过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诉讼能力、诉讼心理都处于不平等状态,这种不平等状态直接影响了相对人心理的不平衡,相对人因为其合法权益被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为所侵害,形成了官欺民的事实而心理失衡。相对人的心理失衡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在送达、申请、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对诉讼结果的评价等多个环节均表现出逃避、对抗、多疑、焦躁的心理障碍,而这些心理障碍直接影响了相对人对事实的认知和判断。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外部行为都是有其心理动因在其中的。若法官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表现出对相对人、对整个诉讼认知、动机、目的、情感、态度倾向等方面进行接受型倾听型的心理暗示,[8]则易于引起相对人对某些心理障碍的忘却或移位,使得诉讼矛盾在理解中突破内心防线,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因此,法官准确把握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多种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对于化解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二、原因剖析:基于行政相对人诉讼心理的初始分析

    行政审判是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完成的,现有行政审判的配套法规、立法内容、立法形式以及保护和救济制度没有真正形成,从而影响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笔者仅以行政相对人心理状态作为分析样本,运用心理学常用的初始分析法进行分析,从诉讼心理学角度来剖析阻碍行政审判公信力提升的若干原因。

(一)习得失助效应: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外在阻碍

    1.“习得失助的概念

    诉讼心理学认为,一切社会知识都是习得的,当人们习得某一行为、方法与知识的过程又遵循着一贯性、一致性的规律,所以当人们一旦敢于实践就会确信自己对结果的控制能力,而当出现一些非正常情况,使得他得到的结果与其行为无关,这就是心理学上的习得失助[9]在普通心理学领域的跳蚤实验所述实例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点。所谓的跳蚤实验就是将一只跳蚤放进没有盖子的杯子内,结果跳蚤轻而易举地跳出杯子。如果用一块玻璃盖住杯子,跳蚤每次往上跳时都被撞到玻璃而出不去。不久,拿掉玻璃,跳蚤再也不愿意跳了,即使跳,其高度也谨慎地和玻璃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10]

    2.“习得失助效应的影响

 积极心理学的发起人马丁·塞里格曼曾在1975年用电击狗的实验清晰地诠释了习得失助效应的影响,并指习得失助效应易产生绝望、抑郁和意志消沉,是许多心理和行为问题产生的根源。美国心理学家K.杜加克斯认为,习得失助效应会产生三种结果:一是动机空虚,失助者因此不学新行为;二是认识空虚,失助者未发生任何学习行为;三是情感空虚,失助者变得沮丧,知道结局是无法控制的。[11]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笔者认为,习得失助效应足以使相对人在面对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表现出手足无措、内心绝望的心理感受。实践中,相对人(失助人)往往寄希望于非法上访、越级上访等非常规方式,甚者自残、自杀、群杀等极端行为来维权。

 3.行政审判上习得失助形成的原因

诉讼上习得失助形成的原因西北民族大学鲁千晓教授认为是缘于保护普遍正义的公正性原则与牺牲个别正义的效率性原则之间的矛盾。[12]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牺牲个案正义成全普遍正义的典型例子,但在中国现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环境下是无法成就辛普森式的当事人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上习得失助的形成原因除了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矛盾外,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还应包括空泛的群众思维、被扭曲的是非观念等因素。

   1)条文式的普法教育导致广大群众的空泛思维泛滥

   198944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诉讼进行了大量的普法教育工作,鼓励群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量的普法宣传,使得公民开始慢慢接受了民告官这一理念。特别是1989年温州苍南老农状告县政府,西方媒体高呼在中国也能民告官了。但遗憾的是从二五普法开始一直到五五普法,对于行政诉讼的普法一直停留在空泛状态,所谓普法上的空泛状态就是各地的普法重点无非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的条文上,而对行政诉讼的规则理念、救济观念等却少有提及。这种条文式的空泛普法教育产生的后果就是造成群众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在未真正了解立法本意的情况下,感觉自己已掌握了法律,导致法官以法律理念、救济观念去引导群众进行理性诉讼时困难重重。[13]这种普法教育还有意无意地将法院塑造成为一个万金油。在很多群众心目中,法院只要能接收这个案子,它就能帮你解决所有问题。条文式的普法教育造成广大群众空泛思维的泛滥,不仅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而且不利于有效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行政审判机制运行不畅使得群众的是非观念被扭曲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的行政审判走得并不顺利,发生在各地法院的尴尬事件,亦能表明这一点。如浙江玉环县的张益民等四人诉玉环县公安局违法行政一案,作为被告的玉环县公安局在明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张益民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承认,拒不到庭参加一审诉讼,二审后又不自觉履行法律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使得该案从1997年到2001年时跨三年多时间才得以执行。[14]虽然张益民等相对人最终得到了赔偿,但维权过程之艰难,让广大群众的是非观念开始分化。这种分化的倾向对广大群众的影响表现为对法律的极不信任,进而使群众的是非观念的被扭曲。这一扭曲的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案件收案数逐年降低的重要原因以河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为例,[15]该县法院2004—2008年行政案件的收案数即呈逐年下降态势(详见图例2)。

    图例22004—2008年河南省安乡县行政案件收案数  (单位:件)

 

  

 

 

(二)畸形诉讼心理: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内在阻碍

 1.畸形诉讼心理的内涵和外延

   1)畸形诉讼心理的内涵

    所谓行政诉讼的畸形诉讼心理,又称为行政诉讼的不良诉讼心理,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产生的一切消极的不利于公正、快捷审判和有效维护合法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的心理认知和反应。[16]

   2)畸形诉讼心理的外延

畸形诉讼心理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对原告、被告和审判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影响很大。因原告、被告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同、与审判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都会出现心理障碍。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既是行政审判程序的启动者,也是矛盾纠纷的核心人物,他的心理障碍(包括认知错误、态度偏见、行为盲目、情感仇恨等引起的心理不适、障碍)直接影响到行政案件的审理。

 2.行政相对人畸形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

1)传统观念的枷锁引发相对人对官官相护观念的无限遐想。官官相护是几千年来困扰着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利的一道枷锁。改革开放三十余年,这种思想仍存在于群众、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甚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里。事实上目前社会上对官官相护的看法,其实也是一种习得行为,就像集体无意识[17]一样。这种习得行为对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早在1996年吉林某法院在专门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法院或者法官意识上偏重于保护被告声誉,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有意无意地表现出官官相护的倾向[18]。如在实际的行政审判过程中,法官积极动员原告撤诉,这也是官官相护具体表现之一。这种现实表现,导致相对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信任,对自身维权缺乏动力,从而导致消极畸形诉讼心理。

   2)行政诉讼的内在价值矛盾冲击行政相对人正常的诉讼心理。行政诉讼的内在价值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利益平衡。所谓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利益平衡指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冲突如何平衡的问题,这种冲突的利益平衡直接关系到行政秩序的稳定和行政管理价值的实现。由于这两种内在价值的存在,在平衡利益时必定会有所取舍,这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公民权利。因此,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法院往往要考虑到审判结果是否有利于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是否影响国家政策的顺利执行等因素,这些因素不仅给司法判断带来困扰,也给相对人心理带来了压力,极容易造成畸形诉讼心理。

 3)行政相对人潜在的心理缺陷对正常信息辨别的干扰。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当代人的心理轨迹或多或少地趋于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当相对人带着不健康的心理状态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出现与自身的预期落差很大的结果时,则容易出现变态心理,并可伴随过激行为。这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如果面对强大公权机关,将使相对人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后,其心理活动更趋于非常态化。这种非常态化的心理活动基本上是来源于对诉讼不信任而引发价值权衡的心理矛盾,由于诉讼的诡秘性,会产生面临败诉的心理压力及自身恶劣的心理体验引起对法律评价的否认,进而产生对司法裁判的误认。[19]

3.畸形诉讼心理引发心理障碍的内容

    相对人启动行政审判程序后,因其基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从而出现多种心理障碍:一是怀疑心理。持怀疑心理的原告,受自古以来民告官,罪加一等的封建诉讼意识的影响太深,总是担心官官相护,对审判人员的中立性不甚信任,否定了法律的保护作用。二是恐惧心理。具有恐惧心理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受害人,长期受民不跟官斗这种错误观念的毒害,他们唯官是从,唯上是从,不敢提起行政诉讼唯恐引来无妄之灾。三是畏惧报复心理,相当比例的行政相对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服,又怕与行政机关较劲,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在诉讼中屈于压力,被撤诉的不乏其人。四是放任心理。有相当一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中,特别是涉及到多人诉讼的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众多,这些相对人所受到的权利侵害较少,往往是碍于几个牵头人的情面,才参与行政诉讼的,此类人群往往采取对不法行政行为听之任之的态度。

三、途径探求:以行政相对人的内心正义为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逻辑起点

审判公信力以何为标准?笔者认为,用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同志的话即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是十分贴切的。按照这一标准,行政审判应以相对人的内心正义为逻辑起点,以平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这样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针对阻碍行政审判公信力提升的多方面原因,要直接对现行相关体制不合理进行改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面对每一个相对人在启动诉讼程序时,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来化解相对人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引导相对人理性参与诉讼。

   (一)弱化习得失助效应:转变观念,培养相对人的健康诉讼心理

    1.万能法院回归到有限法院,进行多元化普法教育。行政审判上的习得失助效应既是因牺牲个案客观正义而成全形式正义的无奈之举,也是诸如社会环境、群众观念等空泛因素导致行政审判缺乏社会权威性。要想把习得失助效应的负面效果降到最低点,就必须从行政审判习得失助的形成原因入手,以宣传和普及法治观念为突破口,转变以往的空泛条文宣讲的陈旧普法手段,进行多元化的普法教育。所谓多元化的普法教育,就是摒弃多年的普法误区,将万能法院回归为有限法院,除加强对法律理念、立法目的的宣传教育外,更要将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法院无法解决的行政纠纷进行有效疏导,加大对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的宣传,如行政复议、行政协调、行政申诉等。

    2.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教育,正面引导相对人诉讼心理。行政相对人这个概念的广泛性犹如公民概念一样,其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是显而易见的。要想培养相对人的健康诉讼心理,就必须抓全民健康心理教育。以心理学教育为突破口,一方面将心理学引入到各级教育中来,让广大群众从小学会调控自己的不良心理,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做到理性执法,以理服人,从源头化解矛盾。同时,政府与社会舆论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倡导相对人在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正确、理性的方式来维权。因此,培养相对人的理性化诉讼心理,关键在于社会本身,它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

   (二)预防畸形诉讼心理:共情倾听,与相对人建立彼此信赖的关系

1.学会共情,建立有效沟通。共情理论是与相对人建立有效沟通的关键。所谓共情,简单来说就是站在相对人的角度去感受他的情绪。由于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在其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后,往往是带着愤怒来起诉的,且相对人也会在无意识当中,将法官当作不能秉公判案中的一员,这类似于心理学上的移情。这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很容易影响到法官,如果法官受其影响,那么双方的沟通就是无效的。所以,法官在首次接触相对人时,就应摆正自身位置,要清楚的告诉自己这种愤怒和不信任不是针对自己的,对待相对人的情绪和偏见要像一个容器一样先接一接,然后才能进行更有效地沟通。只有建立了有效地沟通,才能建立起信任的关系,这样对以后的判决结果也是有帮助的。

    2.学会倾听,取得彼此信任。法官在产生共情并与相对人建立有效地沟通平台后,就应该进一步在相对人的言语中去发现其是否有某种经历,这种经历很可能会是相对人诉讼行为的原因,在心理学上也称之为情结。由于在行政案件审判中,相对人的胜诉率普遍不高。虽然很多相对人输了法理,但认为自己很占情理,以至于引发涉法上访,这也是相对人的诉讼情结所致。所以,学会倾听,认真地听完相对人的每一句话,这对与相对人建立信任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法官在倾听过程中,保持与相对人进行眼神交流和简单词的回应,会让相对人感觉到与法官是可以沟通的,是值得信赖的。即使法院最后没有满足相对人的诉求,在彼此信赖关系的基础上,至少可以避免相对人出现更为过激的行为。

   (三)加强理性诉讼引导:扎实理论,增强法官心理辅导能力

法官作为行政审判过程的主导者,在立案、送达、庭审、执行等环节,除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更应加强对诉讼心理学知识的学习,这是法官公正而有效率地解决行政纠纷的必要技能。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基层法院立案庭业务骨干进行心理咨询师培训。培训班的学习目标是通过对普通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学习,并进行一定学时的实操课程,着重培养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调解能力、司法能力以及对来信来访人员进行科学的心理疏导能力。

心理咨询培训是增强法官心理辅导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但针对法官的职业特点,笔者建议法官的心理学技能培训,应以诉讼心理学基础理论为核心,着重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培训。在行政案件中,要结合行政案件当事人地位、社会资源等不对等的特点,培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矫正行政主体的心理优势、转化相对人的心理弱势,并对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心理进行研究,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趋向,在细微的心理对抗中,发现并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

 

 

考量行政审判公信力的强弱,关键看广大群众的认可度,若认可度高则公信力强,进而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亦不在话下;若认可度低则反之。在现行的社会体制下,重塑行政审判公信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期望通过对相对人诉讼心理的分析,寻找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法官应运用诉讼心理学的基本方法,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进行有效引导,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在行政案件审结的同时,亦能实现当事人的内心正义,从而全面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并能真正地在当事人内心确立审判权威。

 



[1] 上官敫铭:《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死亡》,载www.news.qq.com/a/20091202/001178.htm,于2010419访问。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3] 张璇:《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技能》,载www.shezfy.com/spyj/xsyt_view.aspx?id=6379,于2010420访问。

[4] 本文所列有关浙江省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均来自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全省各类案件司法统计》。

[5] 康猛著:《论我国行政审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载《理论界》2008年第1期,第47页。

[6] 王建民、张玉英:《关于法院公信力的现实考量》,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6期,第83页。

[7] 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8] 关于进行接受型倾听型心理暗示的方法有很多方面,比如宋鱼水法官在审理一名老作家的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老作家学富五车,但对诉讼知识却知之甚少,所以其在法庭上总是以诗歌般优美的词句来形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招之很多审判人员都不让老作家将自己的诉讼理由陈述完毕。宋法官却用了近两个小时间听完了老作家在法庭上的陈述,并在老作家陈述时不时点头,这就一种接受型的心理暗示,结果在调解阶段,老作家说,宋法官怎么说我就同意怎么做,因为他是真正能理解我的人。

[9] 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10] 汪向东著:《心理学的100个故事》,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4页。

[11] K..杜加克斯、L.S.赖茨曼著:《八十年代社会心理学》,矫佩民等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37—340页。

[12] 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4—66页。

[13] 2008,笔者对浙江省临海市五个乡镇的普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乡镇的普法工作仅是停留在贴海报、出黑板报等陈旧普法模式上,且普法内容多以法律条文为主,很少提及法律观念。

[14] 蒋文强、宜法行著:《法律自有公道》,载《人民法院报》20014115版。

[15] 曾宪元著:《行政诉讼案件的现状分析及司法对策》,载www.dffy.com/faxuejieti/xz/20100415171315.html,于201051访问。

[16] 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17] 瑞士心理学家卡尔·荣格认为,无意识心理包含的同一文化中所有人共同的思想、意象、精神特征,这就是集体无意识。

[18] 伸维纯等著:《行政审判八个误区》,载吉林中院《审判研究》1996年第4期,第28页。

[19] 汪向东著:《心理学的100个故事》,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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