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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惩戒机制建设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执行惩戒机制建设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临海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执行惩戒机制作为我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综合之力,通过对长期赖账的被执行人进行银行贷款、注册新企业、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及高消费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增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的共同制约、惩戒力度,加大其失信成本,最终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真正体现出强化执

行力、节省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同时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院执行惩戒机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惩戒机制相关制度的出台

20084月,我们通过市综治委出台《关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十六条规定》,规定公安出入境、工商行政、建设规划、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相关业务或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投资性保险、证券投资手续;有关单位不得为被执行人向相关组织单位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等职务;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授予被执行人各种奖励、荣誉或提拔使用;纪检监察部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应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201031,我市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刑法》履行能力问题予以明确:包括被执行人年收入除必需支出外,可支配收入达2万元以上;被执行人在城镇一套住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或有两处以上房产,或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财产等10种情形,进一步规范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工作。

(二)执行惩戒机制的具体实践

1、与金融机构构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2009年,经过与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沟通,由法院有选择性的向金融机构提供未履行金额5万元以上的有经商、办企业、贷款记录的被执行人名录,将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制约其在贷款、融资等方面金融活动。法院确定专人定期到各商业银行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和存款情况的,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积极协助法院查询有关信息。双方建立信息反馈和协商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会,并由法院确定1名人员专门负责登记、变更或撤除进入黑名单被执行人名录事宜。目前已输入2893名个人信息、341家企业信息,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

2、与公安、检察构建办理拒执罪惩戒联动机制。200712月我们积极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联系,推动刑事手段打击拒不执行行为。通过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协调会等方式,在处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意见,努力做到案件立得准、诉得上、判得下。截至目前已将44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分别从连云港、义乌、上海、福州等地抓获20人,另有4人投案自首,其中24名被判处罚金一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履行金额350万元,执毕36件,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威慑力。

3、与工商部门构建企业信用平台。2010年,我院与工商部门构建企业信用平台,积极向该信用平台输入被执行人企业信息3402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2520人次,限制他们登记或注册新公司。

4、构建执行救助机制。目前部分案件难以执行主要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履行能力不足,同时也往往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处理不好就会形成信访、上访老户。对此,我们强化司法关怀,实行执行恳谈制度,要求执行干警从情理法角度,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利,劝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尽量促使他们握手言和,以彻底化解纠纷。对涉执信访实行一对一帮调制度,经常找涉访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取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2007年设立100万元司法救助基金,已对117人次发放了司法救助金,解决了一批中央政法委、最高院、省高院督办的执行信访老案。

(三)执行惩戒机制实践的成效

一是执行了案件。在24起判决的拒执罪案件中,原来案件未履行执行金额最高的有100多万,执行时间最久有10来年,单人未履行案件数量最多有9件。被刑事惩戒后,一次性履行案件2件以上有5人,最多是1人一次性履行9件;一次性履行金额在5万元以上有12人;共计履行案件38件,金额350余万元。尤其是对一名坐高档轿车、住豪华别墅又逃债的房地产老板,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终于在二审期间履行了两级法院的案件执行款总计300多万元。再如杨子都9起十年老案执毕案件。我院于1998年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子都的厂房,但该厂房无证又是集体土地无法拍卖,用尽了民事强制措施却一直无法执行到位,只好委托川南办事处出租,收取的租金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人。而杨子都与他人在外经商,一直逃避执行,于2005622还擅自收走了当年度租金50880元。为此,我院将杨子都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其进行网上通缉。在义乌被警方抓获后,一次性履行9起案件,金额达 35万元。

二是转变了理念。随着执行惩戒机制的适用,使不履行法律义务也可能被限制商业活动、被判刑的意识逐步形成,特别是对有一定履行能力和从事商业活动的当事人威慑力更大。如被执行人余某父女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我院两次执行,被执行人自称无钱,和申请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在履行了1万余元后,随即举家外出去向不明。经申请人举报,我们发现其全家在义乌小商品市场买了摊位经商,并对其进行第三次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又自称无钱支付,愿意接受司法拘留处罚。经过耐心细致地法制教育,被执行人余某得知不履行判决将会进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或被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最终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严重性,付清了13万余元执行款。

三是提高了知名度。20089911日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宁波联合举办的挑战与机遇:执行体制和机制实践创新(浙江)论坛上,我院作为全省七个法院的代表之一介绍了执行惩戒机制的实践与思考2009227,应省高院执行局的邀请,李本浪院长为全省法院执行业务培训班讲解《办理拒执罪案件的实践与思考》一课。

二、执行惩戒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1、执行人员送达工作不规范。目前导致公、检、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执罪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送达这一环节。一些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工作不细致,如未依法送达本人,邮寄送达但没有回执,或者留置却未做好留置手续等,导致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自己不知道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的抗辩。

2、财产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而公、检、法三家实务部门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中的有能力履行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是我国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缺乏透明度,虽然有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财产实行登记制度,存款也实行实名制,但是各类财产的登记各成系统,账户可以多个化,而且一般不对外公示,即使允许公众查询也设定很多限制条件。财产制度的不透明性和非同一系统性,也使一些被执行人以此来规避转移财产,造成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或在不同的系统隐藏财产,使执行人员不能或无法处置或很难查到这些财产。

3、限制高消费的相关立法难以操作。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但实践中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高消费标准难以把握。虽然司法解释界定了高消费行为的具体种类,但实际中因地域差异、消费水平不同,高消费的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尤其是进出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以及旅游、度假等行为,是否一律属于高消费行为,实践中存有争议。二是对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监督机制缺乏。申请执行人不可能不顾及自己的正常生活而对被执行人实施全天候的监督,而法院因人力、物力有限也不可能进行长期的监督,难以有效甄别被执行人借他人名义进行的隐性高消费行为。另外,在被执行人信息没有全国联网的情况下,跨地域监控十分困难,基层法院很难掌握被执行人在外地进行的高消费行为线索,取证也存在困难。三是协助执行配合不足。虽然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在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和消费场所因利益驱动,往往对法院执行不予积极协助配合,法院对其是否进行了身份核实、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也难以评判。此外,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行为缺乏规范,容易出现运用不合法手段抓现行等侵犯被执行人隐私权等现象。

4、执行惩戒机制协作力度不够。从执行惩戒机制成效看,凡单独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有明确、深化内容的惩戒联动机制效果比较好。主要是深化的惩戒联动机制更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同时可以强化联动单位的协助意识,避免他们对法院协助要求进行推脱或者消极对待。但协作部门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很少,明显缺乏协作力度。

5、罚款、拘留功能发挥效果不足。在执行中,不少被执行人认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最多司法拘留时间15天,和自己需要承担的巨额债务相比,威慑力不大。因此,这些被执行人即使被罚款、拘留后,也不愿履行判决义务。

三、完善执行惩戒机制建设的建议

1、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督促职能。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建立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负责人谈话、特殊主体执行案件通报督促制度。将各部门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并与干部人事晋级、晋职挂钩。

2、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要善于运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问题,打破那种关起门来搞执行的落后观念,积极采取情况通报、邀请参与执行、专案联系协调等方式,通过联席会议途径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从组织人事、党纪政纪、行政主管、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刑事追诉等各个方面汲取力量,形成攻克执行难的合力。

3、构建高效的部门联动协作执行机制。法院密切与公安、工商、车管、土地、房管、金融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各部门落实联动管理措施并大力支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人员查找、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努力排除人为障碍,不断提高,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行惩戒联动效果。信息共享是提高惩戒效果的前提,一方面法院的执行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使各单位通过网络能随时获取。另一方面,各联动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信息资源向法院开放。对此,我们将临海法院执行网与临海政府网站链接,或定期将曝光的被执行人信息上挂党政信息网供相关职能部门查阅,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公司、日常消费以及接受各种政治荣誉、提拔使用等方面受到执行单位的联合限制与制裁,真正达到信息共享,执行联动的效果。

5、立法方面的一些建议。一是建议减少拒执罪的办理环节。建议立法将拒执罪在刑事程序上改为公诉和自诉并存案件,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利,允许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这样一方面能调动申请执行人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强制执行应当单独立法。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文仅30多条,大大限制了有关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虽然各地法院在破解执行难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最高法院也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总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深入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建议强制执行单独立法。

 

 课题组成员:李本浪、叶辉、朱开苗、谢加利、章维希(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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