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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宁波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1820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宁波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完善海事法院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审判优势,推动我省海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工作的协同发展,更好地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大局,结合我省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宁波海事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11日起,宁波海事法院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五、海事行政案件”中规定的各类一审海事诉讼案件及海事行政非诉审查和执行案件

二、对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各地法院立案部门可接收材料后推送至宁波海事法院立案或向起诉人释明直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后发现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送案件并告知当事人;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依法报请省高院确定管辖法院。

三、当事人不服宁波海事法院裁判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提起上诉的,由省高院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具体负责审理;相关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由省高院行政审判庭负责监督指导,其中环境资源类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由省高院环境资源判庭负责监督指导。

四、宁波海事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海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优势,确保海事行政审判质效;要强化与海事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预防和化解相关行政争议。

五、本《关于指定宁波海事法院管辖部分海事行政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340号)和《关于扩大宁波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浙高法〔201554号)自201911日起不再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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