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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规定

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件

 

临法〔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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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规定

 

根据台州中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及当前上级法院对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第一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一般包括自201611日以来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人员。名单对象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处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名单范围包含当事人、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公证人员、案外人等涉案人员。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

(三)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案件的案号、立案时间、法律文书;  

(四)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形;

(五)司法处罚或者民事案件裁判、执行情况;

(六)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公开发布机制。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应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院外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诉讼服务中心等公众平台发布。

第三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异议和撤出机制。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由审管办(研究室)负责管理。若相关人员对名单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的七日内予以答复。名单人员在公布后三年内没有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撤出名单。

第四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数据更新机制。经办法官应在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行为相关信息及材料及时报送审管办(研究室),审管办(研究室)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应当每半年检查更新一次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确保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全面、准确。

第五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自动预警机制。根据上级法院统一安排,审管办(研究室)落实将信息库嵌入审判、执行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承办人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促使承办人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第六条  规范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对象诉讼行为。在审判执行中,对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对象再次涉及审判、执行案件的,进行以下合理规范:

(一)不再给予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费减免;

(二)不再办理司法救助等审批事宜;

(三)不再给予“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普通当事人提供的便利举措;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且合乎法律的其他举措。

第七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定向抄送机制。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应向发改局、人民银行等征信管理机构抄送,以加强信息共享、信用联惩。虚假诉讼参与人系企业的,应同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系党员、干部的,应同时抄送纪委监察委、党委组织部;系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应同时抄送司法局、其所在地律协。虚假诉讼行为若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相关案卷和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做好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式,积极引导诉讼诚信,努力营造“查处一案,影响一片”的法治氛围。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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