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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件

临海市司法局        

临法〔201966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司法局

关于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扩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法保障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诉权,及时引导当事人理性、依法表达诉求,让行使诉权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法院参与诉讼,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及《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且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条  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等情况材料:

(一)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四)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

(五)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

(六)烈士的近亲属;

(七)重度残疾人;

(八)70岁以上老年人;

(九)获得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的当事人;

(十)持有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的当事人;

(十一)信访部门转介的当事人;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为方便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获取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行政诉讼立案窗口或其他服务平台以适当形式公布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持有《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诉讼费用缓、减、免。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依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异地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该法律援助机构可协助联系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并由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也可以直接向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为合适的,可以报请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引导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且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确有必要获取法律援助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并附起诉状等案件相关材料。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将审查决定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或《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属于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人员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对诉讼请求不具体、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或涉嫌滥诉、缠诉的,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不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及时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中对法律援助情况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则上在二审程序中应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助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查阅、摘抄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庭审录音等工作提供方便,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可就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向承办法官征询意见或派监督员到庭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旁听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损害受援助当事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受援助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而无理信访、缠访的,人民法院可邀请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共同做好释法息诉工作。

第十七条 本意见适用于临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并由临海市人民法院和临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982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司法局

 

                                  201981

                       

 

附件1

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理性、依法表达诉求,及早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临海市人民法院与临海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由临海市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对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或涉嫌滥诉、缠诉的,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依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异地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是否给于援助的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人员除外);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一)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四)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

(五)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

(六)烈士的近亲属;

(七)重度残疾人;

(八)70岁以上老年人;

(九)获得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的当事人;

(十)持有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的当事人;

(十一)信访部门转介的当事人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

联系电话:0576-85176148             

                               告知单位:(盖章)

 

附件2

临海市人民法院

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

                        )浙   行初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原告   符合《关于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可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请你中心在收到本建议函及相关材料后三天内及时予以审查,并将审查办理情况函复本院。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附: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建议单位:(盖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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